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函〔1993〕174號) 規定:“第二十八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應當保存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