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5號)規定,十六、資源回收企業反向開具的發票,符合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關規定的,可以作為本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不符合規定進行稅前扣除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