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5號)規定,十、資源回收企業“反向開票”后,發生銷售退回、開票有誤、銷售折讓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由資源回收企業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或《紅字發票信息確認單》。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或《紅字發票信息確認單》時,應當填寫對應的藍字發票信息,紅字發票需與原藍字發票一一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