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一條規定:“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的規定,“三、關于其他相關費用限額計算的問題
(一)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同時開展多項研發活動的,由原來按照每一研發項目分別計算“其他相關費用”限額,改為統一計算全部研發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
企業按照以下公式計算《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第6目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其中資本化項目發生的費用在形成無形資產的年度統一納入計算:
全部研發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全部研發項目的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10%/(1-10%)
“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是指財稅〔2015〕119號文件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第1目至第5目費用,包括“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和“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二)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于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于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額。
四、執行時間
本公告第一條適用于2021年度,其他條款適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97號公告第二條第(三)項“其他相關費用的歸集與限額計算”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