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及事業單位改制有關印花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14號)規定:“ 三、關于產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
對企業改制、合并、分立、破產清算以及事業單位改制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屬具有國有資產管理職責的部門按規定對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股權進行行政性調整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對同一投資主體內部劃轉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股權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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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