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6號)等文件規定,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小微企業)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規定免征增值稅。
一是金融機構應以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是否為小微企業,判定是否屬于向小微企業發放小額貸款,并按規定適用13號公告、16號公告等文件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二是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為小微企業且以個人賬戶作為收款賬戶的,金融機構也可按規定適用13號公告、16號公告等文件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三是在借款合同規定的借款有效期間內,借款合同約定作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小微企業注銷且借款合同仍繼續執行的,金融機構可繼續就該筆小額貸款收到的利息收入按規定適用13號公告、16號公告等文件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