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函〔1993〕174號) 規定:“第二十一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開具紙質發票應當加蓋發票專用章。”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11年2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布 根據2014年1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6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務部門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9年7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24年1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第四次修正)規定:“第二十四條 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