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民航旅客運輸服務推廣使用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號)規定:“七、旅客取得電子行程單后,因購買方信息填寫有誤等原因需要換開電子行程單的,航空運輸企業或代理企業按以下規定開具紅字電子行程單:
(一)購買方未作用途確認和入賬確認的,由航空運輸企業或代理企業填開《紅字發票信息確認單》(以下簡稱《確認單》,見附件2),開具紅字電子行程單。
(二)購買方已進行用途確認或入賬確認的,由航空運輸企業或代理企業填開《確認單》,經購買方確認后,依據《確認單》開具紅字電子行程單。購買方已將電子行程單用于增值稅申報抵扣的,應暫依確認后的《確認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航空運輸企業或代理企業開具的紅字電子行程單后,與《確認單》一并作為原始憑證。
……
十、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