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規定:“第四條 水資源稅的征稅對象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規水。 地表水是陸地表面上動態水和靜態水的總稱,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庫、引調水工程等水資源配置工程)等水資源。 地下水是指賦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地熱、礦泉水和天然鹵水按照礦產品征收資源稅,不適用于本辦法。 ……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