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發展出口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3號)規定,六、納稅人以出口海外倉方式出口貨物的,除按照現行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管理規定要求進行單證備案外,還應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無法取得出口合同的,納稅人可選擇使用海外倉訂倉單、自營海外倉所有權文件、租賃海外倉租賃協議或其他可佐證海外倉使用的相關資料等進行單證備案。
(二)納稅人應將銷售記賬憑證、銷售明細賬等可以佐證貨物已實現銷售的資料(以下稱銷售佐證資料),作為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納稅人申報辦理出口預退稅的,應當在貨物實現銷售后15日內,完成銷售佐證資料的留存工作以備稅務機關核查;按照現行規定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的,應當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后15日內,完成銷售佐證資料的留存工作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紙質化、影像化或者數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備案單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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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納稅人以出口海外倉方式出口貨物、但尚未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