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發展出口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3號)規定,一、納稅人以出口海外倉方式(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810”,下同)出口的貨物,在貨物報關離境后,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納稅人在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時,貨物已實現銷售的,按照現行規定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貨物尚未實現銷售的,按照“離境即退稅、銷售再核算”方式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即:在貨物報關離境后,即可預先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以下簡稱出口預退稅),后續再根據貨物銷售情況進行稅款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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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納稅人以出口海外倉方式出口貨物、但尚未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