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志敏 朱恭平
年終獎屬于員工勞動報酬的一部分,但其是否屬于企業必須發放的項目,國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一般來說,年終獎是否發放、發多少,與單位經營狀況及員工表現密切相關,屬于單位的自主權利。在實踐中,部分企業選擇春節之前發放年終獎,讓員工有更充裕的資金過好年,體現企業的人文關懷。需要提醒企業財務人員的是,企業作為員工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有責任及時、合規扣繳員工年終獎對應的個人所得稅。如果操作不當,很有可能給員工和企業都帶來不同程度的稅務風險。換句話說,企業只有規范處理年終獎涉稅事宜,員工拿著才安心。
案例介紹
中國公民王先生是獨生子,在甲公司任職高級工程師。2024年,王先生每月工資18000元,全年個人承擔并符合稅法扣除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30000元。當年,王先生為某單位提供設計服務,取得勞務報酬收入50000元,稿酬收入20000元。王先生有兩個小孩,均由其申報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且其父母健在,均年滿60歲。2024年12月,甲公司向王先生支付年終一次性獎金180000元。
綜合所得
王先生2024年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和稿酬所得,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綜合所得,應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
王先生2024年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為18000×12=216000(元),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和稿酬所得,須按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20%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70%計算。據此,王先生2024年勞務報酬所得為50000×(1-20%)=40000(元),稿酬所得為20000×(1-20%)×70%=11200(元)。王先生2024年的收入額為216000+40000+11200=267200(元)。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0000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王先生的全年基本減除費用為60000元,專項扣除包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30000元。對于王先生申報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根據《國務院關于提高個人所得稅有關專項附加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發〔2023〕13號)規定,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標準,由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標準,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所以,王先生2024年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項目金額為2000×2×12=48000(元)、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項目金額為3000×12=36000(元),兩項合計金額為48000+36000=84000(元)。
在不考慮年終一次性獎金合并申報的情況下,王先生2024年綜合所得=267200-60000-30000-84000=93200(元)。根據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綜合所得適用),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20,甲公司應代扣代繳王先生個人所得稅=93200×10%-2520=6800(元)。
常規處理
王先生獲得的180000元年終獎,可選擇兩種計稅方式。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0號,以下簡稱30號公告),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30號公告還明確,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結合案例,王先生可選擇將年終一次性獎金單獨申報納稅,也可將年終一次性獎金并入綜合所得。王先生選擇將年終一次性獎金180000元單獨申報納稅時,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為180000÷12=15000(元)。根據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1410,應納稅額=180000×20%-1410=34590(元)。王先生2024年合計應納稅額=綜合所得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6800+34590=41390(元)。
王先生將年終一次性獎金并入綜合所得時,根據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綜合所得適用),確定適用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16920,2024年合計應納稅額=(93200+180000)×20%-16920=37720(元)。
經計算比較,王先生將年終一次性獎金并入綜合所得比較劃算,可減少稅金支出41390-37720=3670(元)。
個稅風險
實務中,企業基于減輕員工稅收負擔考慮,可能作出一些特別安排,并由此產生稅務風險。
其中,個別企業將年終一次性獎金拆分,即一部分計入當年度綜合所得,一部分單獨計稅。比如,甲公司將王先生年終一次性獎金180000元拆分為144000元和36000元,將144000元單獨申報個稅,應納稅額=144000×10%-210=14190(元);將36000元并入綜合所得,應納稅額=(93200+36000)×10%-2520=10400(元),合計申報個人所得稅額14190+10400=24590(元)。上述做法與王先生將年終一次性獎金180000元并入綜合所得相比,將減少稅金支出37720-24590=13130(元)。如此人為拆分處理,企業和員工在未來應對稅務風險評估和稽查時,可能面臨補繳稅款及滯納金的風險。
還有個別企業認為,為了確保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工資、薪金總額與個人所得稅申報系統中的工資、薪金總額一致,在沒有實際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情況下,提前申報個人所得稅。比如,甲公司2024年12月計提全年一次性獎金1000萬元,于2025年1月向員工發放。按稅法規定,甲公司應于2025年2月申報1月發放獎金代扣的個人所得稅,但辦稅人員2025年1月提前申報了獎金并代扣個人所得稅。如果實際發放時情況發生變化,最終導致提前申報結果與實際情況不符,也很容易產生稅務風險。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揚州市邗江區稅務局、京洲聯信揚州稅務師事務所)